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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港澳來臺就學辦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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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港澳來臺就學辦法修正 Empty 教育部港澳來臺就學辦法修正

發表  divrec 周三 4月 10, 2013 9:40 am

教育部港澳來臺就學辦法修正

公告單位: 國際及兩岸教育司
公告日期: 102-04-03
http://www.edu.tw/news1/detail.aspx?Node=1088&Page=18857&wid=6635a4e8-f0de-4957-aa3e-c3b15c6e6ead&Index=1

為推動高等教育產業輸出,並擴大招收港澳境外學生,教育部修正發布「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7條,放寬持港澳副學士學位及高級文憑資格之學生,得以同等學力申請分發入學我國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修業期限兩年,期滿經考核成績及格者,由學校授予學士學位及畢業證書。
由於目前我國提供港澳學生入學大學之管道,主要是以港澳中學畢業生為主,未能適用於許多取得副學士或高級文憑資格後有志銜接大學的學生,本次修法通過後,將可提供這些學生繼續學習並取得學士學位的機會,教育部並透過大學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自102學年度起於香港增加是項升學管道並受理報名。
擴大招收港澳境外學生,不僅可宣揚我高等教育優勢及特色,且能促進大專校院國際化發展及學生國際視野,教育部誠摯歡迎港澳副學士及持高級文憑學生來臺升學,圓大學夢想!!

附件:http://www.edu.tw/FileUpload/1088-18857/Documents/(附件)1020403-1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七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國際司).doc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七條 港澳居民符合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者,於每年招生期間,得檢具下列表件,向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外聯招會)或其指定機構,申請分發來臺灣地區就讀大學以上學校或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以下簡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
一、入學申請表。
二、香港及澳門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及成績單,或外國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及成績單;其以中、英文以外之語文製作者,應加附經驗證之中文譯本。
三、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四、在港澳或海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
五、志願序。
六、招生簡章中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所稱海外聯招會,指各大學為聯合辦理港澳學生招生及分發等事宜,所成立之組織。
第一項第二款及前條第二項第二款香港及澳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檢覈及採認;外國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採認。以同等學力申請分發入學大學者,應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海外聯招會依本辦法辦理港澳居民入學資格認定,必要時,得委任或委託學校或有關機關(構)辦理。
經依前條申請分發入學或補辦分發手續者,不得再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分發。
經依前條及第一項規定分發在臺灣地區就學,因故自願退學,且在臺灣地區居留未滿一年者,得重新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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