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僑生、港澳生)海華文教基金會海華獎助學金--每年9月、2月,大1(含)以上僑生申請
(全球僑生、港澳生)海華文教基金會海華獎助學金--每年9月、2月,大1(含)以上僑生申請
海華獎助學金設置辦法
http://www.occef.org.tw/2011-01-31-15-45-22/scholarship.html
http://www.occef.org.tw/attachments/article/5/%E7%8D%8E%E5%8A%A9%E5%AD%B8%E8%A8%AD%E7%BD%AE%E8%BE%A6%E6%B3%95.pdf
82年11月30日第一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修正通過
85年12月27日第二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6月24日第六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為獎助華僑(裔)子弟返國就學深造,培育海外華僑(裔)人才、發揚中華文化,特設置海華獎助學金(以下簡稱獎助學金)。
第二條:返國入學暨在學就讀大學及研究所之各科系僑生得申請本獎助學金,其規定如下:
一、在學一年級僑生第一學期各科成績在六十分以上,且學業平均成績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列甲等者,得申請獎助學金。
二、在學二年級以上之僑生其上一學年各科成績六十分以上且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八分以上,操行成績列甲等者,得申請獎助學金。
第三條:本獎助學金金額規定如下:
一、合於第二條規定者,大學部每名僑生每學年發給獎助學金新台幣參仟元及獎狀乙紙。
二、合於第二條規定者,研究所碩、博士班每名僑生每學年發給獎助學金新台幣陸仟至壹萬元及獎狀。
第四條:本基金會函請國內各公私立大學依本辦法輔導在學僑生申請本獎助學金,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在學一年級僑生於第二學期開學註冊後應填寫申請表檢附第一學期成績單,送各肄業學校登記及審查後,繕列名冊送會申請。
二、在學二年級以上之僑生於每年九月開學註冊後填寫申請表檢附上學年成績單送各肄業學校辦理登記及審查後,繕列名冊送會申請。
第五條:本基金會對申請獎助學金之僑生,經核定後即函請學校轉發。
第六條:本基金會對個別之捐助者,依捐助人之意願,專款專用頒發獎助金。
第七條:本基金會得依主管機關或政府相關單位之需求,提供補助。
第八條:本辦法經本基金會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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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年11月30日第一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修正通過
85年12月27日第二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6月24日第六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為獎助華僑(裔)子弟返國就學深造,培育海外華僑(裔)人才、發揚中華文化,特設置海華獎助學金(以下簡稱獎助學金)。
第二條:返國入學暨在學就讀大學及研究所之各科系僑生得申請本獎助學金,其規定如下:
一、在學一年級僑生第一學期各科成績在六十分以上,且學業平均成績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列甲等者,得申請獎助學金。
二、在學二年級以上之僑生其上一學年各科成績六十分以上且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八分以上,操行成績列甲等者,得申請獎助學金。
第三條:本獎助學金金額規定如下:
一、合於第二條規定者,大學部每名僑生每學年發給獎助學金新台幣參仟元及獎狀乙紙。
二、合於第二條規定者,研究所碩、博士班每名僑生每學年發給獎助學金新台幣陸仟至壹萬元及獎狀。
第四條:本基金會函請國內各公私立大學依本辦法輔導在學僑生申請本獎助學金,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在學一年級僑生於第二學期開學註冊後應填寫申請表檢附第一學期成績單,送各肄業學校登記及審查後,繕列名冊送會申請。
二、在學二年級以上之僑生於每年九月開學註冊後填寫申請表檢附上學年成績單送各肄業學校辦理登記及審查後,繕列名冊送會申請。
第五條:本基金會對申請獎助學金之僑生,經核定後即函請學校轉發。
第六條:本基金會對個別之捐助者,依捐助人之意願,專款專用頒發獎助金。
第七條:本基金會得依主管機關或政府相關單位之需求,提供補助。
第八條:本辦法經本基金會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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