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協會總會僑生獎助學金
僑協會總會僑生獎助學金
華僑協會總會僑生獎助學金核發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八日第十六屆第十四次理事會議通過】
第一條----華僑協會總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品學兼優及幫助清寒勤奮之在學僑生,特訂定華僑協會總會僑生獎助學金核發辦法。
第二條----申請資格:
凡經海外保送、港澳考取或自行回國介考有案,在中華民國就讀公私立大專院校具僑生身份者。
第三條----獎學金申請要件:
一、上學年度之學業總平均成績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均在七十五分以上者。
二、本學年度未享有任何公費或未領其他獎學金者。
第四條----助學金申請要件:
一、家境清寒或經濟來源中斷,經就讀學校出具證明者。
二、上一學年度之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及操行成績均在七十五分以上者。。
三、本學年度未享有任何公費或未領其他獎學金者。
第五條----獎助學金金額:
一、獎學金五十名,每名新台幣壹萬元;各校分配名額另訂之。
二、助學金五十名,每名新台幣五千元;各校分配名額另訂之。
第六條----每年辦理核發獎助學金乙次,申請日期自當年九月十五日起至十月五日止。
第七條----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送請學校函轉本會:
一、申請表乙份。
二、上學年度學業、操行成績證明書。
三、護照及僑居證件影本乙份。
四、申請助學金應提清寒證明書乙份(由就讀學校或我國駐外相關單位、保薦單位、保薦委員出具證明)。
第八條----獎助學金核定名單由本會函告學校轉知受領人親自參加頒發典禮;若因特殊事故經本會同意者,應於頒發之日起兩個月內領取完畢,逾期視同放棄。
第九條----本辦法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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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表格將於每年9月公布於詳見華僑協會總會網站 http://www.ocah.org.tw/index.php/zh/note.html
華僑協會總會:台北市松山區 敦化北路232號6樓
Email: service@ocah.org.tw
電話:(02) 2712 8450 傳真:(02) 2713 1327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八日第十六屆第十四次理事會議通過】
第一條----華僑協會總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品學兼優及幫助清寒勤奮之在學僑生,特訂定華僑協會總會僑生獎助學金核發辦法。
第二條----申請資格:
凡經海外保送、港澳考取或自行回國介考有案,在中華民國就讀公私立大專院校具僑生身份者。
第三條----獎學金申請要件:
一、上學年度之學業總平均成績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均在七十五分以上者。
二、本學年度未享有任何公費或未領其他獎學金者。
第四條----助學金申請要件:
一、家境清寒或經濟來源中斷,經就讀學校出具證明者。
二、上一學年度之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及操行成績均在七十五分以上者。。
三、本學年度未享有任何公費或未領其他獎學金者。
第五條----獎助學金金額:
一、獎學金五十名,每名新台幣壹萬元;各校分配名額另訂之。
二、助學金五十名,每名新台幣五千元;各校分配名額另訂之。
第六條----每年辦理核發獎助學金乙次,申請日期自當年九月十五日起至十月五日止。
第七條----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送請學校函轉本會:
一、申請表乙份。
二、上學年度學業、操行成績證明書。
三、護照及僑居證件影本乙份。
四、申請助學金應提清寒證明書乙份(由就讀學校或我國駐外相關單位、保薦單位、保薦委員出具證明)。
第八條----獎助學金核定名單由本會函告學校轉知受領人親自參加頒發典禮;若因特殊事故經本會同意者,應於頒發之日起兩個月內領取完畢,逾期視同放棄。
第九條----本辦法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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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表格將於每年9月公布於詳見華僑協會總會網站 http://www.ocah.org.tw/index.php/zh/note.html
華僑協會總會:台北市松山區 敦化北路232號6樓
Email: service@ocah.org.tw
電話:(02) 2712 8450 傳真:(02) 2713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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